5、其它相关证明。
第五条 以前考取的按原标准原渠道资助。
第六条 乡(镇)低保管理机构在收到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申请和相关证明后,进行调查核实,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认定、公示工作,无异议后,在《大同市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春霖助学行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区)低保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查,如录取通知书未标明系大学一本、二本统招生的,应通过报纸公布的录取名单或高考查分等方式予以落实。并于每年的8月15日前报市低保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低保管理机构收到县(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学年发放教育资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2009年以后漏报的农村低保学生和新增的农村低保家庭,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大同市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春霖助学行动”资助,以前的资助金不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
1、市级财政预算资金100万元;
2、上级民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3、慈善总会募捐资金50万元;
4、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5、红十字协会募捐资金50万元;
6、社会募捐资金;
7、单位及个人赞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
1、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资金存入市低保管理中心账户,设立“春霖助学行动”专项科目和账簿,除助学资金以外的任何资金往来不得使用该科目。
2、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资助的各项专项资金,每年8月1日前全部划入市低保管理中心“春霖助学行动”专项科目,社会募捐的助学资金及赞助金应全部及时存入该科目。
3、“春霖助学行动”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农村低保家庭中考取大学一本、二本子女完成大学学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列支其它任何费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冒领资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春霖助学行动”资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暑假开学前。大学本科学业完成后资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