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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提供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七、组织实施和工作管理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药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两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制定本级城乡医疗救助有关制度,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等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发救助资金;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四)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行为。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落实优惠?减免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专项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查处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挪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除追回经济损失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及各妇幼保健站(所)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将优惠项目和幅度向社会公布,为救助对象救助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
  (八)对骗取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一经发现,由市、县(区)低保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其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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