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缩短救助审核审批周期,做到即时审定、即时救助;工作力量严重短缺的地区,至少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但审核时间必须安排在季中。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实现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减少困难群众的申请审批环节。
1、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医前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证的复印件以及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
②申请医后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和医院病历复印件、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正式医疗费用收据。
③申请医疗救助卡(券)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证的复印件以及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
④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医院病历的复印件、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正式医疗费用收据。
⑤申请医疗体检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低保证复印件、由低保定点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所)审验并登记低保对象姓名及身份证、低保证号。
⑥申请大病关怀救助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和医院病历复印件、低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
2、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对有疑问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级低保管理机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3、市(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审批。市、县(区)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待遇,按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市级医疗救助机构设在市二医院、四医院、六医院和大同市社会精神病院。各县(区)按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确定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二)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如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需要外出转诊治疗的,经市、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批准,仍可享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