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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优惠减免。市、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可与当地卫生部门制定、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优惠减免政策,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
  (八)其它形式的救助。各县(区)要争取慈善、捐赠等部门的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整合救助资源,逐步建立并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弥补城乡医疗救助的不足。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除中央补助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外,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重点优抚对象总人数的4%患慢性病或常见病、人均需救助2000元,2%患大病、人均需救助4000元,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按4:3:3的比例负担。
  (二)市、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的需要及财力状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一次拨付各级低保管理机构资金专户组织实施。
  (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资助“参保”或“参合”程序。
  1、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参保”登记时身份界定由其所在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2、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留存)或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留存),本人户口所在县(区)民政局或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学校)劳动保障平台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保障对象名单,经市、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城镇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保”费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县(区)低保管理部门将农村五保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合”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合”费用。
  (二)其他医疗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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