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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3、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康复医疗等费用。
  三、救助形式和标准
  (一)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参合”、“参保”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未成年孤儿按照(同劳社字[2008]106号)《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确定的缴费标准,由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为其缴费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个人支付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县(区)低保管理部门为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支付资金。
  (二)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或补偿后,救助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对急需医治而又无钱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市级或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限额5000 元的住院治疗,由市级或县(区)低保管理机构将所需提前救助的医疗救助资金预拨至低保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资金最高为10000元。
  (三)门诊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患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券)的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县(区)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的15%。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群众,住院费用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或补偿后,因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但市、县(区)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的10%。
  (五)医疗体检救助。凡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对象,可在市、县(区)低保管理部门确定的低保定点医院享受医疗体检服务;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参加医疗体检时,由各县(区)妇幼保健站(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低保对象、低保定点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所)、低保管理机构各承担1/3。
  (六)大病关怀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病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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