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同政办发[2009]152号 2009年7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和实现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整合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促进城乡社会和谐,按照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在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医疗救助为辅,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取消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救助起付线,简化申办手续,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科学、操作规范、方便快捷、及时有效、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覆盖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二、救助对象
(一)享受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
3、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1、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