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通知
(渝环办发〔2009〕30号)
机关各处室,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局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环境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编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提纲》,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详见本局编制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主要采取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cepb.gov.cn。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本局办公楼一楼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和市环保局政务大厅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