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山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0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整顿关闭的决定》(同政发[2009]39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政办发[2009]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复产、基础设施建设复工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复产复工验收:
  (一)非煤矿山、探矿作业复产复工
  1、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有一证未取得或过期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夫达100%的;
  2、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3、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4、私自加工、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5、井工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层或分台阶开采的;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经审查备案的;
  7、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8、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9、未按规定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
  10、危及其他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11、排土场未按设计进行排放或存在重大隐患停止排放的;
  12、井工开采和洞探勘查项目,未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依据企业生产能力进行井下定员核定的;
  13、井工开采和洞探勘查项目,未装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测风仪器的;
  14、勘查项目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以采代探的;
  15、参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的主体矿山和被整合矿山;
  16、勘查项目已办理探转采手续的;
  17、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
  (二)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复工
  1、立项(备案)、土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等批准手续不全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