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09〕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
绿地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的征收管理,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及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大同市设立缺建绿地补偿费等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2007〕63号)和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9〕16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缺建面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缺建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费和五年的养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基准地价,凡以划拨、继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用地类别、地段级别的当年基准地价收取;凡以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按实际地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