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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渝环〔2009〕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009年7月8日,环保部第6号令发布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近日环保部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98号),现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各环保部门应组织力量立即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现场监测(纳入渝环发〔2009〕16号文已监测的企业可直接利用其监测结果),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同时,对《办法》实施前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进行清查,查清已下达限期的企业数量及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
  二、按时上报排查结果。各环保部门于2009年9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国控废水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查情况(包括全面检查情况和《办法》实施前已下达限期未验收企业的清查情况)、现场监测报告及分析评估结果;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国控废水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废水排污单位排查情况和限期治理下达情况;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办法》的阶段性情况。同时,各环保部门应及时总结《办法》实施的经验和问题,并及时反馈市环保局。联系人:李林,联系电话:8918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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