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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下的,处补偿安置资金1%至1.5%的罚款。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补偿安置资金1.5%至2%的罚款。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补偿安置资金2%至2.5%的罚款。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补偿安置资金2.5%至2.8%的罚款。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补偿安置资金2.8%至3%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细化标准:
  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处以拆迁安置补偿资金1%至2%的罚款(安置补偿资金按减少或扩大的拆迁面积计算,下同)。
  2、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至3%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该条罚款处罚权已授权市行政执法局)
  细化标准:
  1、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在2万元以下的,处以拆迁服务费25%至30%的罚款。
  2、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拆迁服务费30%至35%的罚款。
  3、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以拆迁服务费35%至40%的罚款。
  4、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拆迁服务费40%至45%的罚款。
  5、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处以拆迁服务费45%至48%的罚款。
  6、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在25万元以上,处以拆迁服务费48%至50%的罚款。
  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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