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有房屋和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限期内拒不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灭治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未发生蚁害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2、发生蚁害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白蚁防治机构未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剂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情节较轻,及时整改到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及时整改到位的,处以2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未及时整改的,处以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20元至25元的罚款。
2、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25元至30元的罚款。
3、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2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30元至35元的罚款。
4、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3000平方米至4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35元至40元的罚款。
5、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4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40元至45元的罚款。
6、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6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45元至48元的罚款。
7、已实施拆迁房屋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平方米处48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