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了差别定价机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实行了优惠利率。
14、针对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积极开展了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建立了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六条 在评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自我评价、核查评价、社会评价、新闻单位评价和网络评价五种方式进行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评价。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工作,对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定级工作。各金融机构基准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80-90分为良好单位;70-80分为达标单位;7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第七条 等级评定结果在报评价领导小组专门会议审查后,先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各参评单位。参评单位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评价领导小组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说明依据资料。评价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要求意见10日内,对参评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参评单位。
第八条 各参评单位要充分认识绿色信贷评价的重要意义,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实事求是进行自评,认真上报各类报告、报表及相关数据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及时反馈评价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公平。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而造成等级评定下降的,自行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重新进行评级;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直接列为不达标单位。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最终评价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联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河北省政府。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保厅联合授予绿色信贷优秀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扬;被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评价领导小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综合评价工作中,对业务工作创新和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河北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