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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北省各项节能环保信贷政策的情况。除组织、机制及制度办法的建设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结构,积极提供绿色贷款、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金融服务。
  2、对国家及省内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等给予了重点支持。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积极进行了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
  3、对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城市污水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燃煤电厂脱硫等环保工程给予重点支持。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坚持了区别对待和择优扶持。
  4、对允许类项目,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充分考虑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因素。
  5、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于限制类的存量项目,在国家允许企业进行整改后,给予了必要的信贷支持。
  6、对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和项目不准发放贷款,对过去已有贷款制定了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7、严格控制了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不达标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落后产能和工艺制定了具体的退出措施,加快了信贷退出步伐。
  8、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发放贷款。
  9、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坚决停止了贷款支持。对主体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0、在固定资产贷款中,对安排用于项目环保工程的贷款要做到专款专用。
  11、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运行等违法行为,坚决不提供贷款支持。
  12、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环保信息、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向企业发放贷款时,按规定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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