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九)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申请核查
申请环保核查的上市或再融资公司,应向重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一)公司以正式文件提出环保核查申请,并附公司概况(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其与母公司的关系等),拟募集资金数量和资金投向,核查时段内环保投入和重大环保事件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属于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公司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必须由国家认可有相关资质机构编写,其余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可由公司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写。上述材料同时报电子版(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
(三)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四)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审查意见。
(五)环保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规定核查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四、核查受理
为了方便申请环保核查公司提交材料,并给予及时的指导,重庆市环保局设立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受理岗位和咨询电话(023-89181739)。
(一)申请材料受理后,市局将按照所属行业送相关专家(3-5人)审查,适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意见作为重要的审查依据。核查时间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