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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规定的通知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四)污染物达标排放
  1.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3.依据所在区县及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检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部和市环保局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4.对于自动检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处理处置。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储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3.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4.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七)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资。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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