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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规定的通知
(渝环发〔2009〕8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上市或再融资公司在我市的环保核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上市或再融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在我市的环保核查工作,特作规定如下:
  一、核查权限
  (一)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环保部统一组织核查。
  (二)除国家环保部核查之外的上市或再融资在重庆注册的公司,由重庆市环保局组织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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