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是指由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绍兴市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市政府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食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绍兴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七条 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是市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市储备粮公司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市储备粮公司应接受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