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秀运动员退役程序及相关规定
优秀运动员退役原则上实行自主择业安置或通过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对特别优秀,符合相应的运动员转序条件的,经单位考核,局党组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由运动员转为教练员留用在局系统训练单位。
(一)退役程序
1.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教练提名,本单位审核后,由各训练单位将《运动员退役审批表》及技术档案材料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停止训练,办理下队手续。
2.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凡擅自停训、停赛、不服从组织决定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非正常退役者,不享受过渡期各项待遇。
3.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后,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根据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体〔2009〕29号)精神,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规定,办理自主择业退役手续,领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同时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4.其他因工作调动等不属于自主择业的优秀运动员退役,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退役费。
(二)优秀运动员转序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机制,对符合要求的优秀运动员可实行转序留用,具体程序和规定为:
1.转序留用的范围
我局系统在编优秀运动员经单位推荐、考察,局党组研究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由运动员转为教练员留用在有相应空缺编制及岗位的局系统事业单位。
2.转序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备为国为市争光和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集体主义观念,政治审查合格。
(2)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或晚熟项目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