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绍政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2009〕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的发展变化情况,查清10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查清我市较为突出的流动人口问题、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为研究制定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市政府成立绍兴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特别是选聘一批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熟悉情况的普查员,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