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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湛江市工商企业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湛江市工商企业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粤价函〔2009〕950号)


湛江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关于要求我市工商企业采用地下水分步实施提高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湛价〔2009〕14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水资源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政府决定,因此,你市工商企业取用地下水分步实施提高水资源费标准的问题,建议以市政府的名义请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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