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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 (统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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