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㈡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㈢建立健全日常值班制度。各地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履行值守,应急联络员确保24小时开通联系渠道,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五、信息报告时限及方式
㈠一次性造成2死(2重伤)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
㈡各地、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像(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应急办24小时值守电话:0790-6411365(传真);电子邮箱:xysyjb@163.com。
㈢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并设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
㈣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应急预案,抓紧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网络,规范规定时间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并注重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把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