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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二)床位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日间观察床设置不少于5张,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应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设立临床(含中医)、预防保健、医技和其它等四大区域,具体科室按基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全科医疗室、预防保健室、治疗室、处置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
  (四)房屋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道)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五)设备配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基本标准要求配备诊疗、辅助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按基本标准配备基本设备和与工作相适应的设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十一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抓紧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标准化建设。
  (二)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2007〕54号)精神,切实解决业务用房和标准化建设中的困难。在城市新建、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竣工后作为国有资产,及时将产权无偿移交卫生部门。城乡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按公建配套设施列入规划条件书,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不得改变用途。对按规划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工作用房尚未达标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0年底前予以解决。对现租房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属于乡镇(街道)所有的一律免收租金;不属于乡镇(街道)所有的,租金由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因地制宜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市本级按标准化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设备配置所需资金由市、所在开发区(新区)、镇(街道)共同承担;属于因面积尚不达标需改、扩建的,所需资金由所在开发区(新区)、镇(街道)共同承担。
  (四)加强督导。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导,开展年度考核验收,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督促各地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标准化建设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计划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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