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3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2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10%。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残疾军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军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军人和烈属取得下列个人所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个人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前款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并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承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待遇。凡符合大同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组或租赁住房补贴。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