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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由其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相应的《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由该军人生前供养、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指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正式学生;不包括自学、函授,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自死亡军人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算。
  第十条 符合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依此在户籍所在县(区)领取定期抚恤金。
  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中等、高等学校就读的死亡军人子女及其兄弟姐妹,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条件予以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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