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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政发〔2009〕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关怀、尊重、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人事、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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