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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加快集体企业改革。
  市国土规划局: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规划指导房地产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按季公布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每半年公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构建全民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市工商局:负责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公众自主创业;做好全市企业登记数、新增注册资金、企业开户数和净增户数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创业企业商标保护;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
  市质监局:负责帮助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整体质量素质;提供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咨询、培训和援助;支持创业企业、中小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并落实相应奖励政策。
  市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负责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拓宽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依法对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提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纳税情况。
  市经发投公司:负责推动本公司所属担保机构为全民创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是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机制。要制订本辖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扶持力度,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加快各类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健全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监测服务体系。
  四、时间安排
  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协调推进。今明两年的创建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按国家创业型城市的工作要求分三阶段把创建工作抓实抓好。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9年7月-8月)
  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工作措施。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时出台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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