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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3.拓宽融资渠道。设立2000万元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引入、设立和发展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提供贷款贴息。设立首期出资1000万元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对列入后备改制、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分阶段补贴。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按照《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通过对合法经营的典当行的服务费补贴,支持创业者以典当方式获取创业营运资金。
  4.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额度,扩大小额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8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达到1000万元以上、远城区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安排奖励资金,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和增幅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有关区政府及信用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实施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为初始型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宽松的征管环境。对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7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新增税收中增列5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各区大力推进创建工作。市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按各区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创业服务提供量、新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拨付,主要用于补助各区人民政府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典当融资补助等各项创建工作支出,以及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各区也要从实际出发,为创建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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