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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创建工作重点
  (一)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以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袁善腊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创业工作的部署,在积极配合做好全民创业工作的同时,将创建工作与全民创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加强与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创建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根据其有关创建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全市创建工作方案、创建目标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市创建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检查和考核。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深入推动创建工作。
  2.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升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加快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依法保护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慎用“司法介入”,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建立健全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3.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典型事例,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强化政策支持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并颁布《全民创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到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到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特别是在生态农业、都市型工业、装备制造业、光电子信息、创意产业、软件产业、信息及外包服务业、居民服务业、连锁商业等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外资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2.降低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和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除该住所为违法建筑及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情形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但可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登记备案证明的,可予办理住所登记手续。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1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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