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是市、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的延伸,是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基础平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鄂编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充实基层力量,确保基层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及时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前农民工就业工作特点,大力推进乡镇(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基层服务窗口,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与管理;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特定对象提供专项服务;负责实施人力资源调查统计、跟踪服务和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四)加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转变。一是从做好服务就业向促进就业方面转变,在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同时还要落实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二是从建立就业服务场所向搭建综合性就业服务平台方面转变,重点加强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确保其有效运行,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招聘、求职及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三是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直接进行培训向依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培训、认真组织好各类人员培训方面转变,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推行培训项目招标制,大力推广订单式、定向培训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培训方式。
(五)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技能要专业、岗位要定责、服务要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素质。一是定期对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到中级指导师水平,其中高级职业指导师比例达到30%。二是完善岗位责任,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对岗位承担的服务内容、数量、完成的标准、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强化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规范服务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