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4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村主职干部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补助,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乡镇(街)每月从本人工作报酬中代扣代缴。
(三)参保村主职干部名单由组织、民政部门确认后,其所在的乡镇(街)应及时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四)参保村主职干部从参保之月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之月止,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五)村主职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服刑、劳教期满后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村主职干部,可继续按本意见向后延续缴费直至满15年。不再担任村主职干部的,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本意见规定缴费,延续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本人不愿意按照本意见规定延续缴费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
(七)我市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已按本意见参保且离职的村主职干部,在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自愿,可按本意见继续参保,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八)本意见实施后,新到任的村主职干部,由其所在的乡镇(街)党委按照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经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本意见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九)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保险水平高于本意见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低于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补缴
(一)对自1996年1月1日至参保前的村主职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采取补缴的办法,同时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统筹地区历年实际个人帐户规模进行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全额补缴。具体补缴时间按村主职干部实际任职时间确定,任职年限分年度计算到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