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机制建设
1.指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特定纠纷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公安、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调委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研究、解决专业调委会筹建、调委会制度设计及职能确定;调解员选聘及培训、调解经费保障;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大事项。
2.联动协作机制。在司法行政部门内部,通过整合司法所(乡镇、街道调委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资源,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根据专业调委会工作各个环节的需求,相互配合和联动;在各调委会之间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使专业调委会和各相关调委会在纠纷处置过程中互相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调委会调解过程中,建立健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的大调解联动机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工作质量。
3.专业咨询机制。建立由资深律师、法官、相关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接受专业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专家库宜按纠纷类型分别设置。
4.保险理赔机制。将医患等特定纠纷的调处与保险理赔相衔接,经专业调委会依法调解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保险赔付的依据。
5.公益公助机制。人民调解在一定意义上是带有公益性的社会事业,是一项公共服务,可采取政府补贴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办法,为专业调委会建设和开展工作提供财力资助,帮助专业调委会逐步过渡到行业自治、自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试行专项资金制度。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组建专业调委会工作的领导。要把组建专业调委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统筹规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尽快组建适应化解本地矛盾纠纷需要的相关专业调委会。要切实解决本地专业调委会组建、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为专业调委会积极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力保障。需要建立专业调委会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立专业调委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认真做好专业调委会的可行性调研及筹建工作,制订专业调委会建设的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妥善落实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以及调解员的报酬,为专业调委会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