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128号)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化解内部矛盾纠纷,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调委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解决当前突出的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校园伤害事故、物业、消费等具有较强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7〕10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专业调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创新“枫桥经验”,切实加强专业调委会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适应突出矛盾调处基本需要、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真正便民利民的专业调委会建设新局面,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保障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组建。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必须符合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二)政府主导与民间性相结合。坚持和正确把握人民调解的民间属性,充分尊重和极大激活群众自治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宏观规划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积极主动负责,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推进专业调委会建设。
  (三)便民利民。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在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群众提供畅通便捷高效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