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对有环评、“三同时”手续,符合《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同时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对于无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企业,严格按照《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换发)排污许可证。
4.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5.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采取区县(自治县)自查为主,市级抽查、国家级督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09年10月底,在各区县(自治县)自查基础上,重庆市环保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将于2009年10月20日起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三部委联合督查组将于2009年10月内对我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此次环保联合督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将其作为今年集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成立专门的队伍,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注重督导。按照《
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环办〔2009〕118号)精神,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在2008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基础上进一步自查自纠,完善相关资料,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2.加强监管,促进整改。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污染排查和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环境监管工作,定期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将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的环境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