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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情况,包括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环境管理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厂(场)选址是否符合规定;
  2.遵守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3.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污水达标排放情况;
  4.废弃物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5.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以及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监管,对存在环境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进行处罚。
  1. 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第七条:禁养区(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它区域的城市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禁止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渝北区、长寿区、巴南区、南川区要在今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取缔、关闭、搬迁工作。
  2.严格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畜禽养殖场环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做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屠宰业环评的有关规定:年屠宰10万头禽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上做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处罚并责令今年10月底前完成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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