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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9〕9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环办〔2009〕118号)精神,2009年10月,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督查组将对我市畜禽养殖及生猪屠宰行业环保情况进行督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各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区域
  检查对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检查区域:重点对辖区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以及三峡库区流域进行清理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整改要求
  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环办〔2009〕11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8]94号)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核查辖区内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监督整改。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对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8〕94号)要求,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一步核实汇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包括制定工作方案、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养殖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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