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粮食是基础性公共产品,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分季开展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是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8号)和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浙江省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方案(试行)》(浙统〔2009〕5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监测调查的工作原则
1.下管一级。省对各市进行监测,市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监测。
2.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实施。
二、统计监测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内容为各地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和非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和产量。主要采用两种方法:对农户采用抽样调查,以各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抽样框,按科学方法抽取样本调查区,分季对样本区地块上的粮食作物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推算全数;对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由生产单位依法填报相关调查表。
三、统计监测调查的职责分工
1.各级政府负总责。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实施,对经市统计局审核、市级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后的各县(市、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进行审定,并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实施;样本区所在的乡镇要具体组织实施,选聘调查员,检查指导调查工作,收集、审核、录入、上报样本区和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调查数据等。
2.统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负责省对市监测样本区的核实,抽选各县(市、区)监测样本区,审核各县(市、区)样本区调查数据,推算各县(市、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数据。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监测调查工作,对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搜集、管理样本区所在村的耕地分布图资料,绘制样本区有关图纸电子版,及时收集、审核调查数据。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还要积极配合省统计局,做好对样本区和非农户农业生产单位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