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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包头市铁路医院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等部分执业许可事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包头市铁路医院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等部分执业许可事项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21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包头铁路医院医疗机构名称等项目的请示》(包卫发〔2009〕340号)收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的精神,2007年7月包头铁路医院正式归属包头市政府管理,列入市属事业单位序列管理。为更好的体现政府办综合性医院的属性,结合包头地区医疗机构发展的实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包头市铁路医院名称变更为包头市第八医院,同时保留包头市铁路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按照下列要求重新核准医疗机构部分执业许可事项:

  1.医疗机构名称:包头市第八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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