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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衔接配合,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

  三、分析无证行医存在原因,重视投诉举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要结合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表现出来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存在的原因和工作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治理的有效办法,提出治本措施。要针对当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调查、严肃处理,做好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工作。结合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主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就医意识,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和《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包庇纵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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