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购机补贴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农业、水利)局,有关企业:
为大力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农[2009]3号)明确“ 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小型耕作机械,每台增加补贴500元,小型联合收割机每台增加补贴1000元”。为了落实好这一优惠政策,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集体和成员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小型耕作机械、小型联合收割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其他专业合作社暂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具有经销农机产品资格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集体购买补贴机具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小型耕作机械是指补贴目录内配套动力7.5千瓦(含7.5千瓦)以下的耕作机械,小型联合收割机是指补贴目录内割幅1米(含1米)以下的联合收割机。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集体和成员购买补贴机具实行购前审批制度。需区县级审批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将工商登记手续、合作社章程、成员花名册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初审后,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需市级审批的,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备案。具体办理程序按渝财农[2009]3号文件执行。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补贴机具应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年度内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购买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类农业机械不超过2台套。年度内农机专业合作社集体购买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农业机械总量超过30台套的,报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补贴资金申报按渝财农[2009]3号文件规定程序实行单独申报。
六、农机专业合作社应严格遵守规定,加强补贴机具管理,严禁倒卖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违者除全额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该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本优惠政策资格外,还将追究农机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