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应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管,并对合作社集体及成员购置补贴机具负监管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除取消该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补贴优惠政策资格外,还将追究农机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电话:市农委装备质量处:023-89133216,市农委监察室:023-89133230、89133232。
(二)严禁各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各级农机部门与不法厂商勾结,假买假卖,骗取购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市外勾结,向市外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购机补贴资金,扰乱市场秩序。
(三)各级农机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某种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购机补贴申请手续和补贴资金申报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购机使用管理合同或补贴机具核实手续,不得向农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不能以推广费等名义收受生产企业、经销商的回扣、佣金,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补贴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实施补贴政策不走样、确保农机干部干干净净。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务必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督促其搞好培训和售后服务。
(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今年所有进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的生产企业都承诺了最高销售限价,要严守承诺,不得突破。同时,企业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在补贴实施阶段,同一型号、同一配置的机具在同一区域市场,不得高出市场价格销售补贴产品,且补贴机具销售价不得高于目录中确定的最高限价。企业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低价倾销和开展不正当竞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售补贴产品不含主要部件的不得享受国家补贴,如移动式燃油抽水机组只出售动力机的,机动脱粒机不含动力机销售的等情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永久取消相关经销商经销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六)加强农机质量监管。生产企业是补贴目录农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或质量跟踪调查整改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下降、不兑现承诺的,取消下年度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生产企业 应严格选择并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指导他们遵规定、守法纪,按要求做好培训和售后服务,为农民使用农机提供全程服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要承担责任。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记录表
附件2 2009年度购置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申请表(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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