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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4、 单台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不需申请(城镇居民,企业涉农服务组织和农机专业合作社除外),购机者可直接购买。

  (五)进行受益公示。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将享受财政补贴的购机者姓名、购机型号和数量、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村镇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签订购机合同。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购机者签订《重庆市享受财政补贴农业机械使用管理合同》。购机者购置插秧机、联合收割机3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到市外,其它农机具2年内不得转卖转让到市外。因特殊情况需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市农机办备案。

  购买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补贴农机具不需签订购机合同。

  二、强化措施,严格监管

  (一)建立档案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机具的档案管理,对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补贴机具档案,档案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发票号、机架号等。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第42、43、72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确保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达100%。对插秧机、微耕机等其他农机具实行备案管理。

  (三)喷漆标记。按照农业部《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农办机〔2009〕13号)的规定编号,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机具在其显要位置做喷漆标记。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与购机者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随时了解享受财政补贴农业机械的行踪。特别是享受财政补贴的高性能联合收割机,稻收期间必须回本市作业,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年度检审,对高性能联合收割机逐台进行现场确认,完善相关手续。

  三、落实责任,明确要求

  (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和市纪委驻市农委纪检监察室,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不定期检查。市、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杜绝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组织或个人,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负责督促追回。对蓄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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