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9]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国家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财政专项资金。为了进一步抓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强化对补贴资金和补贴机具的监管,确保党和国家这一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效益,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规范程序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渝财农〔2009〕3号文件精神,严格工作程序,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切实抓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一)严格实行差价购机。要严格落实规定,确保购机者购机时一次性、足额、当场享受补贴(含合作社优惠补贴)。
(二)严格资料审查。审核补贴资料时,要审查购机花名册是否逐栏填写完整。总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应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且必须是计算机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逐票核实。
(三)加强购机真实性核查。对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农机具应逐台核实。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具应进行抽查。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1万元之间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50%,单价在2000元以下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10%。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农机推广站对申报的农机具进行复核和随机抽查,抽查率应不低于10%。抽查时做好相应记录(附件1),并存档备查。
(四)实行购前审批制。我市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重庆市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单台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农机具,以及经工商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集体、成员购买微耕机、小型联合收割机,需享受合作社优惠政策的实行购前审批。
1、购置价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乡镇政府农机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送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和批准。
2、购置价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以及经工商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内集体购买农机具30台套以上的,由购买者直接向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机办审查批准。
3、购买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需审批的,增加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