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督导评估要点
及要求
| 分值
| 计分办法
|
A4
办学
行为
200分
| B7
课程
实施
50分
| 8.课程实施
普通高中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开设课程和教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开设课程和教学。
| 50
| 8.课程实施(50分)
普通高中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开设课程和教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开设课程和教学。由市对各区县课程开设情况随机抽查,根据抽查结果,按照鲁教督字〔2008〕3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办法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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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办学
常规
150分
| 9.常规管理
区域内中小学校严格遵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尤其在学生自主学习、作息时间、假期安排、体育活动、中招改革、复读班管理、高中分科、教辅资料和教学评价等方面,无违规现象。
| 150
| 9.常规管理(150分)
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严格遵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尤其在学生自主学习、作息时间、假期安排、体育活动、中招改革、复读班管理、高中分科、教辅资料和教学评价等方面,无违规现象。由市对各区县规范办学行为情况随机抽查,对发现的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规定的现象,按照鲁教督字〔2008〕3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办法扣分,扣完150分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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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办学
条件
180分
| B9
校舍
用房
60分
| 10. 校舍用房
区县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小学普通教室满足需要,班额符合规定;理科实验室基本达到《标准》要求。
| 60
| 10. 校舍用房(60分)
①普通教室(20分)。中小学普通教室够用,班额符合要求,计20分。区县得分=20分×班额符合要求的中小学校数÷中小学总校数。(规定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6人)。②理科实验室(40分)。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小学科学室基本达到要求,分别计10分。区县得分=10分×[(中学物理基本达标校数+中学化学基本达标校数+中学生物基本达标校数)÷中学总校数+小学科学室基本达标校数÷小学总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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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实验
教学
仪器
设备
60分
| 1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区县中小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达到《标准》要求,充分有效使用,管理规范。
| 60
| 1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60分)
①配备(40分)。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和小学实验教学仪器达到标准要求,各计10分。区县得分=10分×[(中学物理达标校数+中学化学达标校数+中学生物达标校数)÷中学总校数+小学实验仪器达标校数÷小学总校数]。
②管理使用(20分)。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利用率高,计20分。每有1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不善,实验室不开放,扣1-3分,扣完20分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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