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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确定开发投资规模,降低新开工项目成本。对2009年新开工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免缴提高容积率土地差价。

  (四)实行分期开发建设。对2007年以来取得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或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包括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的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保证基础、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根据建设规模、进度等情况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办理土地使用证,做到保开工、保建设。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旧城旧村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化水平,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在旧城改造中借用安置房建设和分户安置等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努力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加大金融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

  (一)拓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加大有效投放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三)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可以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工程建设、商品房交易和中介服务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对存在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等违规违纪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对涉及房地产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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