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处级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 和《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市境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三、基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同期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2009年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2009年度大学生参保,缴纳4-12月医疗保险费,一般学生个人缴纳22.5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
(一)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财政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全部负担,市属高校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