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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四)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和搬迁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仍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递交换证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接件受理后,按程序换发或转报市安监核准换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出租、买卖、伪造或者涂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证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发证;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许可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撤销原批准和许可,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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