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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等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租用或自有),办公场所是否摆放危险化学品;

  (四)从事零售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只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五)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该单位的经营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名称;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则必须注明经营范围的全部品名);

  (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和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及储存方式);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九)证书编号。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经(甲)字[××××]×××××号”,其中:A―直辖市代字,B―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识别,[××××]―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C经(乙)字[××××]×××××号”,其中:A―直辖市代字,C―区县(自治县)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识别,[××××]―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各地编号必须依序编排,不得重号、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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