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附件;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现场监督检查合格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六)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八)变更、换证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九)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燃料的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变更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件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变更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所属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所属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